首 页  |  价格文件  |  商家子站  |  优惠商品  |  政策解读  |  价格资讯

新版《浙江省定价目录》政策解读

2018-02-26




  根据国家发改委统一部署和《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办〔2016〕27号)“原则上每两年对定价目录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政策评估,适时调整具体定价项目,修订完善定价目录”的要求,省物价局于2017年4月启动了《浙江省定价目录》的修订工作。在充分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已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国家发改委审定,新版《浙江省定价目录》已公布并于2018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一、修订原则  

  (一)坚持简政放权。政府定价项目总量上进行控制,只减不增;能授权市、县管理的尽量下放。

  (二)坚持改革创新。鼓励有条件的市、县放开政府定价项目,进行改革试点。

  (三)坚持精准规范。尽量将定价目录中的定价内容、定价权限的内涵和外延界定清楚,减少歧义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一)放开部分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将已具备竞争条件,且不涉及一般群众利益的原政府定价项目放开,具体包括污泥处理收费、港口服务收费、气象专业服务收费、节能评估收费、日照分析收费、房产测绘收费、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场训收费等。

  (二)对部分项目进行合并删减。为使目录更清晰和严谨,对部分性质相近的项目进行了合并,如将公证收费、司法鉴定收费、律师服务收费合并为司法服务收费等。部分项目已停止收费由职能部门免费提供相应服务,不再列入定价目录,如口岸查验和电子口岸服务收费等。

  (三)进一步缩小部分项目的定价范围。如机场延伸服务收费(放开机场货物处理收费,保留旅客接送费和停车费)、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放开县和县级市普通住房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保留市辖区普通住房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安全生产检测收费(放开普通安检收费,保留特种设施设备安检收费)、公用事业垄断服务收费(放开有线电视预埋改造收费,保留供电、供排水、供气部门的垄断服务收费)、定点屠宰收费(放开牛羊等其它畜禽屠宰收费,保留生猪屠宰收费)等。

  (四)下放部分定价权限。如充分考虑项目的属性和区域性差别,将非省级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的定价权限下放给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等。

三、下步工作安排  

  根据价格改革的进程,新版定价目录进一步减少了政府定价范围。对列入政府定价的项目,各部门要管细管好管到位,对放开的商品和服务,特别是与群众生活关系较为密切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监管方式,履行好价格监管职能。做好行业指导,引导经营者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范价格行为,防止价格异常波动。牢固树立“最多跑一次”的理念,坚持便民、高效,努力提供使服务对象满意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