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会价格监督员工作制度
第 一 条
为保障社会价格监督服务组织工作顺利开展,切实发挥社会价格监督员的作用,根据《浙江省物价局印发<关于健全社会价格监督服务组织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 二 条
社会价格监督员是由各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按照一定的资格条件自行聘用,配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从事价格监督服务工作的人员。
第 三 条
社会价格监督员基本条件
(一)熟悉价格法律法规,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工作经验;
(二)热心市场价格监管工作,具备一定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三)个人品行端正,为人公道正派,无不良社会诚信记录。
社会价格监督员受聘后,由所聘单位发放聘书及《社会价格监督员》证。
第 四 条
社会价格监督员工作职责
社会价格监督员要自觉学习价格法规政策,认真履行以下职责,切实当好价格“宣传员、信息员、服务员、监督员、协调员”。
(一)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向经营者和消费者宣传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协助价格主管部门督促经营者落实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制度,并对经营者明码标价行为进行监督;
(三)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开展价格监督检查及市场价格巡查工作,配合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四)发现并及时向价格主管部门报告涉嫌价格违法的行为,协助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五)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对价费公示的长效管理,监督收费单位公示栏(牌)的日常维护;
(六)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引导经营者价格诚信建设,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开展价格监测、价格调研和价格信息服务等工作;
(七)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处理价格投诉举报,疏导和化解价格矛盾纠纷;
(八)收集经营者和消费者对政府价格工作的建议并及时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反馈;
(九)做好价格监督服务工作记录,建立工作台账,及时向社会价格监督服务组织报告工作情况。
第 五 条
社会价格监督员工作纪律规范
(一)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无故不得缺席价格主管部门组织的活动和市场价格巡查或检查;
(二)从事与市场价格监督工作有关活动时,应当持《社会价格监督员》证上岗,且不能少于两人;
(三)履行监管工作应当文明规范、合理、公正,不得妨碍干扰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
(四)不得以监督员身份从事与履职无关的活动;
(五)坚持廉洁公正,不得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任何形式的利益。
第 六 条
社会价格监督员日常管理
社会价格监督员日常管理由各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主要包括:
(一)及时对社会价格监督员进行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培训,帮助其更好地理解把握价格监管的政策规定;
(二)及时了解掌握价格监督员的工作情况并予以指导;
(三)对社会价格监督员的工作按要求实施考核,对工作表现突出的予以表彰;对违反工作纪律和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予以解聘,并及时收回相关证件。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 七 条
本制度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