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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6月1日起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

2015-05-06




        5月5日,国家发改委会同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联合发出《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决定从2015年6月1日起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发挥医保控费作用,药品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

       《通知》规定,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仍暂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实行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管理外,对其他药品政府定价均予以取消,不再实行最高零售限价管理,按照分类管理原则,通过不同的方式由市场形成价格。

       《通知》强调,推进药品价格改革必须充分发挥市场和政府“两只手”作用,建立科学合理的价格形成机制。